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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2-01-06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1〕6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1.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进口等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水产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

      2.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养殖证或在期限内拆除养殖设施。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4.水产苗种进出口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进出口是否持有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是否按照审批种类、数量等开展水产苗种进出口。 

      5.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6.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 

      7.是否存在其它涉及水产养殖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安排 

      (一)市县自查。10月中旬前,各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7部门联合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相关任务,组织开展本地区执法检查。为强化执法检查效果,请各市州对照重点执法检查内容,从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几个方面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填写附件1。评估报告和附件1请于10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二)省级抽查。成立检查组,在11月上旬组织开展抽查。本次检查每个市州抽查的县级辖区均不少于2个,每个被抽查的县级辖区内实地抽查的生产单位不少于2家。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从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名单另行通知)。除对养殖生产单位开展抽查外,检查组同时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出台和养殖证核发,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相关工作宣传培训,执法队伍建设、重点案件查办等方面与主管部门开展业务交流。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相关领域执法工作是实现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规范发展,稳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充分履行渔业(畜牧兽医)执法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二)检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执法,以检促改,督导各级主管部门做好农业农村部抽查准备。要认真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纪律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三)执法行动开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执法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联系人:蒋宪军;联系电话:13875914557;电子邮箱:hnyyyzc@sina.com

  

  附件:1.市州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中期评估表

  2.2021年省级抽查县工作汇总

  3.2021年县养殖生产(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抽查情况记录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10月17日

  

关于开展全省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112/t20211231_21329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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